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研究生獎助學金
國立彰化師範大學國文學系暨台文所研究生獎助學金實施辦法96年12月26日系(所)務會議討論通過。
96年11月7日系(所)務會議修正通過。
100年6月22日系(所)務會議修正通過。
101年9月12日系(所)務會議修正通過。
102年6月19日系(所)務會議修正通過。
104年9月16日系(所)務會議修正通過。
105年11月16日系(所)務會議修正通過。
106年1月18日系(所)務會議修正通過。
106年 9月 27日系(所)務會議修正通過。
107年1月17日系(所)務會議修正通過。
108年1月9日系(所)務會議修正通過。
96年11月7日系(所)務會議修正通過。
100年6月22日系(所)務會議修正通過。
101年9月12日系(所)務會議修正通過。
102年6月19日系(所)務會議修正通過。
104年9月16日系(所)務會議修正通過。
105年11月16日系(所)務會議修正通過。
106年1月18日系(所)務會議修正通過。
106年 9月 27日系(所)務會議修正通過。
107年1月17日系(所)務會議修正通過。
108年1月9日系(所)務會議修正通過。
一、 本獎助學金辦法依「國立彰化師範大學研究生獎助學金實施辦法」訂定之。
二、 本系(所)設置「國文學系暨台文所獎助學金審核委員會」,負責「國立彰師範大學國文學系暨台文所研究生獎助學金實施辦法」之訂定、修改及研究生獎助學金申請資格審查工作。
三、 本系(所)獎助學金審核委員會,由當年度本系(所)經費及活動委員會委員擔任。
四、 獎學金係鼓勵性質,發予學術研究表現優異者。助學金係補性質,助學金係補助性質,區分為學習助學金及勞僱型助學金二種。申領學習助學金者之學習活動內容需合於課程學習、論文研究或畢業條件,且無學習活動以外之勞務提供或工作事實者。其餘皆屬勞僱型助學金範疇。
五、 本系(所)獎助學金分配原則依學校分配總額內調配為:
(一) 獎學金:最高上限博士生每月10000元、碩士生每月8000元。
(二)、勞僱型助學金:博士生1小時津貼160元。
碩士生1小時津貼依基本工資。
(三)、學習型助學金:碩士生每月發給1500元(每月至多10時)、博士生每月發給1600元(每月至多10時),每學期以4個月計。六、 獎學金每學年以核發十二個月為原則;助學金應按實際履行服務學習或工讀之月份從實核發,新生自九月起,舊生自八月起,均核發至翌年七月底止,畢業生核發至畢業離校之月份。
七、 為提升本所競爭力及增進學生向心力,國文所碩一碩二研究生(不含已領有研究生獎學金,及具專職者【須提出證明】)每學期須至系辦生活服務學習至少12時,台文所碩一碩二研究生(不含已領有研究生獎學金,及具專職者【須提出證明】)每學期須至所辦生活服務學習至少14時,並列為畢業條件。
八、 本系(所)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不得申請研究生獎助學金,一經查獲,得取消其申請獎助學金之資格,已申請者立即停止支付。
(一) 留職留薪之在職生。
(二) 兼職月薪超過基本工資者。
九、 領取獎助學金之研究生如有休、退學、服務不力,或違反校規記過以上處分等情事,限制其申請或停撥該生獎助學金。
十、 研究生獎助學金審核辦法經系(所)務會議通過,並依行政程序陳請校長核可,修正時亦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