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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1. 碩士班修業年限為一年至四年,修畢授予文學碩士(Master of Arts)學位。
  2. 碩士班研究生至少須滿三十二學分(含論文指導),且須通過學位考試。
  3. 研究生各科學業成績核計,比照大學部規定,以七十分(B-)或乙等為及格;不及格者不得補考,必修科目應令重修。
  4. 自107 學年度起入學之碩、博士班學生,以入學第一學年結束前修習完成至少六小時學術倫理課程為原則。

 

國語文教學碩士班畢業條件暨課程架構表 
111學年度教碩班畢業條件暨課程架構表
110學年度教碩班畢業條件暨課程架構表
109學年度教碩班畢業條件暨課程架構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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