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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1. 碩士班修業年限為一年至四年,修畢授予文學碩士(Master of Arts)學位。

  2. 碩士班研究生至少須滿三十二學分(不含論文指導),且須通過學位考試。

  3. 研究生各科學期成績之計算,依本校學則規定辦理,以七十分為及格。

  4. 碩二以上經指導教授同意可以選修外系所課程,至多6學分可採計為畢業學分(須填外所選課申請單)。

  5. 自106 學年度起入學之碩、博士班學生,應於申請學位考試前修習通過於「臺灣學術倫理教育資源中心」(https://ethics.nctu.edu.tw/)網路教學平台之「學術研究倫理教育」課程。


碩士班課程架構暨畢業條件表(適用入學學年度):

106 、107 108109110111112、 113114115

研究生外所選課申請單 .odt


碩士班修業準則暨點書規定(適用學年度):

 108-113學年度    114學年度     115學年度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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